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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22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09年8月七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航空学会根据《中国航空学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66号)。
第二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面向全国,是中国航空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级别的民间奖项,奖励在中国航空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宗旨是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航空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航空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励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限定在民用航空科学技术和军民通用航空科学技术领域,奖励在完成以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航空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航空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成果;
(二)在航空科学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成果;
(三)在为航空事业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
(四)在航空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成果。
第六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在年度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35项,其中一等奖最多5项,二等奖最多10项。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七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基本标准:
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明显。
三等奖: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国内先进水平,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对科学普及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还须衡量其普及或应用的广泛程度和社会效益。一等奖成果应得到广泛普及或应用,二等奖成果应在很大范围普及或应用,三等奖成果应在较大范围普及或应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立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做出裁决;
(三)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常任委员和应届专业委员组成。
常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评委成员原则上从我会高级会员以上专家中产生。每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前,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经学会相关专业分支机构推荐,组成专业评审组,参加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承认和遵守评奖规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不受干扰,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最终评奖结果宣布以前不对外公布。
第十条 中国航空学会办事机构内设立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途径
第十一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采取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办法申报,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一)中国航空学会挂靠或依托单位;
(二)中国航空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
(四)中国航空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五)中国航空学会理事及资深会员6人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必须是航空科学技术领域基础理论、科研开发、工程的技术应用、科普教育、决策科学等方面的优秀成果。(一)技术研究成果应经过鉴定、验收等相应评价,并经过二年以上的实际应用,证明技术先进、质量稳定、效益明显;
(二)理论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公开出版或在全国性或国外学术刊物发表,为同行所公认,对学科发展或工程实践有指导意义;
(三)技术发明成果应取得发明专利;
(四)科学普及成果应有广泛社会效益的相应证明;
(五)决策科学类项目研究成果应被决策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经过实践证明正确可行;
(六)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七)第一完成单位应为中国航空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或第一完成人为中国航空学会会员;
(八)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与被推荐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与被推荐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九)凡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军工集团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般不再申报或被推荐本奖;
(十)凡往年申报过本奖而未获得奖励的项目,如无实质性新进展,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与推荐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相应技术文件或证明材料。推荐书要经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同意。技术评价证明需由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或由我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主要完成人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六条 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接收推荐项目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一)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实行评委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评审委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委员参加。其评审结论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按申报项目专业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每专业主审员2人以上)。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包括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的专业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若评委是参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则该评委退出该项目评审年度的评审工作;若评委是参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在职人员,则该评委须在该项目评审时回避。
第二十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项目,在学会学报、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告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报奖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该单位负责处理;报奖单位之间的异议,由学会奖励办公室帮助协调;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期满后30天为异议处理期,处理期内未处理完异议的项目,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者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经异议程序后的项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授奖。
第六章 颁奖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公开授奖,在学会学报、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由理事长签署。
第二十五条 获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获得由中国航空学会通过中国科协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奖项的奖金来自学会会费和社会捐赠。受理社会赞助和冠名。
第二十七条 本奖不收取参加评奖和受奖者任何费用,但受奖者到颁奖地点领奖所发生的费用由受奖者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成员为尽学会会员义务,不取得报酬,但参加评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交通、食宿费用等)可由本会承担。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学会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本奖。处理结果将在中国航空学会学报、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学会科技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申报项目的技术秘密者,将禁止其再参与学会科技奖评审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项目、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二条 申报、推荐、评审等具体程序由《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细则》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航空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